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所需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应按规定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 三、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022??0日起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9 (此件公开发布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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