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核查建筑业企业异地备案情况的函》(建办市?016?7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核查各地建筑业企业异地备案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对省外建筑企业异地备案情况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重复备案问题的,必须无条件立即纠正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统一规范管理原则,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时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在所在区域设立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税务登记;不得要求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项目管理人员到场;按规定实行网上押证,不得扣押证书原件 请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自纠完成情况?016??日前报送至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汤国忠,联系电话?5682050,传?5682034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160810/20160810142821_76037.pdf" target="_blank">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核查各地建筑业企业异地备案情况的紧急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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