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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429/2018-001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办发?018?6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9/span>2018-07-09 发布日期9/span>2018-07-23 废止日期9/span>2021-09-29
内容概述9/span>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nbsp;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等、br />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br />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br />   第三?nbsp;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指导、br />   第二?nbsp;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nbsp;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br />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br />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br />   第五?nbsp;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br />   第六?nbsp;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9br />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br />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br />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br />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br />   (十)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br />   第七?nbsp;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9br />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br />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警务工作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br />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br />   第八?nbsp;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br />   第九?nbsp;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9br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br />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br />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br />   第十?nbsp;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9br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br />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br />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br />   (五)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br />   第三?nbsp; 人员招聘
  第十一?nbsp;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研究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在员额范围内提出招聘计划,制订招聘工作方案,方案需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需求和具体工资待遇,经市公安局审核后,会同同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单独组织实施、br />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br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r />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br />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br />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9br />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br />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处罚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br />   (五)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br />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br />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统一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公开招聘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br />   第四?nbsp;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奖惩、薪酬调整、教育培训、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br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br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和计划,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br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层级晋升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br />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br />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br />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或本人意愿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域或跨警种部门调整岗位的,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经原所属公安机关和拟接收公安机关同意,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经上述程序调整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其层级和参加警务辅助工作的工龄在本市范围内互认,可保留原层级,同时根据新岗位薪酬规定相应调整工资标准、br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br />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br />   第二十一?nbsp;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br />   第二十二?nbsp;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br />   第五?nbsp; 职业保障
  第二十三?nbsp; 公安机关招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br />   第二十四?nbsp;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教育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br />   第二十五?nbsp;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商同级人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建立符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br />   第二十六?nbsp;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br />   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br />   第二十七?nbsp;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r />   第二十八?nbsp;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br />   第二十九?nbsp;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受伤的,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抚恤和待遇、br />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br />   第六?nbsp;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三十二?nbsp;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br />   第三十三?nbsp;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相关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br />   第七?nbsp; 附则
  第三十四?nbsp;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br />   第三十五?nbsp;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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