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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办泔/td>
?ensp;?ensp;号:014109453/2018-00003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经信法规?01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经信委
产生日期9/span>2018-01-09 发布日期9/span>2018-01-1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办泔/span>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办泔/td>
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4号)、《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0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转发、实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目录管理,包含了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 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组织编制《常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 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标准予以编制,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起草部门等要素

第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常政规文号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虽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未以常政规文号出台,但事后发现内容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 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目录》管理: 

(一)有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制定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对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三)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四)为明确各部门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五)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第八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部门的建议以及每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目录》调整的建议

第九 应当每隔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根据市政府清理决定,及时更新《目录》:

(一)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保留在《目录》中

(二)清理后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仍保留在《目录》中

(三)清理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应当及时删除

(四)清理后需要转为普通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 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在中国常州门户网站和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

20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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