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觇/a>外文 繁體中文
登录个人中心
走进常州 ޵VSƵط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VSԤ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9/div>
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17/2022-00015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城管规?022?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城管局
产生日期9/span>2022-02-08 发布日期9/span>2022-02-1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nbsp;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规范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nbsp;本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废弃物,是指城市绿地在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以及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枝叶、根茎、草屑及其他植物性废弃物

第三?nbsp; 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四?nbsp; 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推进城市绿化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建设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负责本区域的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六 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城市绿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七?nbsp;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养的城市绿地,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年度绿化养护经费预算

第八?nbsp; 城市绿化废弃物区域中转和集中处置设施布局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

第九?nbsp;在城市绿地内,可以选择适当区域或者依托临近环卫设施设置城市绿化废弃物临时收集点

第十?nbsp;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绿化废弃物由绿化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需要集中处置的应当运送到城市绿化废弃物处置场所或者临时收集点,不得将其他非城市绿化废弃物夹杂其中

(二)城市绿化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

(三)受病菌或者虫体危害的城市绿化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并进行特殊预处理

(四)用于运输城市绿化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散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五)城市绿化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操作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在处置场所张贴操作流程、警示标识,并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露天焚烧等污染环境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养的城市绿地,其绿化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逐步推进将其他城市绿化废弃物纳入集中处置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的建设运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当优先考虑景观和木材加工、有机覆盖物、有机肥、栽培基质等国家规定的应用方向

第十四条 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养的城市绿地,应当优先使用土壤改良基质和覆盖物等城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城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探索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第十六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从事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八条 违反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网站纠错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5003616叶/a>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