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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867/2017-00050
主题分类9/span>水利、水?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水农?017?5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水利局
产生日期9/span>2017-09-12 发布日期9/span>2017-09-1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市灌区运行管理,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水利局、财政局

附件: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7??2

附件

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

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灌区运行管理,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017]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所有灌区

第三条辖市、区和镇级人民政府是灌区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灌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推动乡镇水利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实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切实提高灌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灌区综合管理应符合《常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和《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灌区综合管理考核遵循“分级考核、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原则,推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

第六条灌区综合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全市灌区管理的半年度、年度考核工作。市水利局、财政局可以自行组织考核工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辖市、区为单位开展考核工作;辖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乡镇及乡镇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乡镇和乡镇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对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分会考核

第七?nbsp;灌区管理综合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占15%,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台帐资料)、长效管 (?5%,包括明晰产权、标牌公示、长效管护、配套完?、计划用水(?5%,包括水权确立、用水计划、计量水价、节约用水)、检查考核(占15%,包括绩效考评、奖补政策、经费落实、经费使用)等方面。其中长效管护部分直接引用农水工程长效管护绩效考评(核)中相应部分的考评分数进行扣算

灌区内水源工程(含塘坝、灌溉站、放水口门)、渠道、建筑物和设备等按照《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进行长效管理

第八条考核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结果分四个等次?0分以上(?0分)为“优秀”等次,80分(?0分)-89分为“良好”等次,70分(?0分)-79分为“合格”等次,69分以下(?9分)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辖市、区将进行通报,同时考核结果将与市级相关补助经费挂钩

第九?nbsp;?00分制考核办法,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将相应加减分值:年度内因灌区管理工作不到位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有一次扣3分,上不封顶;对灌区节水工作起示范作用的,视工作开展情况加1-3分

第十?nbsp;考核分为县级自评、市级考核两个层次。各辖市、区对辖区内灌区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自评总结包括本年度灌区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一次自评得分及评分分析等内容

市级考核工作在对各地自评总结及相关材料审查、复核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采取实地查阅资料、看现场、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并按照统一的考核评分标准评定打分

第十一?nbsp;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灌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农民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水权分配和供水协议,有序、节约用水,维护用水秩序。发生重大旱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灌溉取水量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灌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田灌溉节水技术推广,亩均用水量要呈年度递减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应联合出台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等灌区综合管理文件,并切实加强灌区管理。要根据每年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170915/20170915102827_50456.xls" target="_blank">常州市灌区节水奖励、精准补贴、长效管护综合考核评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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