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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5-00015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会〔2015〕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2015-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学分管理及其他事项等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2015年4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方式
  201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推行网络培训方式。
  会计人员按现属地报名点购买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卡(附件1),凭学习卡登陆常州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参加学习。网络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16学分。
  四、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分并参加考试合格即可,不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对2015年12月31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学习卡自动作废并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五)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五、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1-2(点击下载)
  1.常州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报名点
  2.常州市各辖市、区财政局确认点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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