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应按《通知》规定做好收费数据库调整、价格公示等工作;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密切关注调价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span style="text-indent:2em;">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span>(苏医保发?019?22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