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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022〕常行复?94叶/td>
?ensp;?ensp;号:014109613/2022-00128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决定??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其他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9/span>2022-09-14 发布日期9/span>2022-09-16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022〕常行复?94叶/span>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022〕常行复?94叶/td>

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第三人:凌某

申请人殷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022??1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凌某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022??6日因开发商违规销售地下车位造成业主无法停车,大量业主聚集。当时疫情严重,为防控疫情,申请人准备帮助拆除道杆,即遭第三人攻击,申请人摔了一跤,本能还击踢了第三人两脚,双方都未造成伤害。天宁分局朝阳所以上级有任务下达,对申请人传唤了24小时,并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未有任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事情有失公正。以上陈述有证人证言。望政府还申请人清白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具有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022??6?8时许,朝阳桥派出所?10指令称:朝阳东城明居6栋西边,报警人是旁人称有一人被打躺在地上,围观的群众众多,但是具体被几个人打的不清楚,已通知120。民警至现场,得知申请人因小区车位销售矛盾持切割机欲破坏地下车库入口处的道杆,第三人在阻止申请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踢打。朝阳所当天受理行政案件,开展了传唤、询问、辨认、伤势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现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行为?02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四百元。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022??6日,朝阳所接到报警后处警,并于同日受理案件,及时开展传唤、询问、辨认、伤势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02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5?7日申请人至银行缴纳了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根据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知,申请人持切割机破坏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的道杆。第三人在倒地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道杆遭到破坏,采用抱腿的方式阻止申请人切割道杆并无不当,而申请人在第三人对其无任何攻击行为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实施踢打,不属于本能还击,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天公(朝)送字2022?5号送达回执?、抓获经过;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对申请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二份询问笔录?、对第三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对孙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0、对朱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1、对袁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2、第三人出具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3、袁某提供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4、提取笔录;15、固定电子证据清单;16、发还清单;17、呈请鉴定报告书和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8、情况说明;1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各三份;20、江苏省代收罚没款依据;21、人员信息表6份;2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6日晚,申请人在常州市天宁区东城明居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因小区车位销售矛盾持切割机欲破坏地下车库入口处的道杆,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阻止,遂被申请人踢打。事发之后,孙某拨打110报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朝阳桥派出所”)接到报警指令后,指派民警至现场处警,朝阳桥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同日,朝阳桥派出所对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口头传唤。同?0?2分许,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因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被申请人呈请对申请人的传唤延长至二十四小时??6日,民警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在笔录中表示不接受调解??6日,民警对孙某、朱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组织两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6日,民警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日,民警对袁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组织袁某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接受袁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0日,民警委托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门诊对第三人进行伤势鉴定,并按法医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骶骨退行性变,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法医遂不予受理??3日,民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名。同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申请人表示因为自己先被第三人抱住腿摔了一跟头才踹了第三人,因此被处罚觉得不公平,所以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4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四百元,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日,民警向第三人送达上述文书,第三人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民警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天公(朝)送字2022?5号送达回执?、抓获经过;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对申请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二份询问笔录?、对第三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对孙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0、对朱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1、对袁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2、第三人出具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3、袁某提供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4、提取笔录;15、固定电子证据清单;16、发还清单;17、呈请鉴定报告书和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8、情况说明;1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各三份;20、江苏省代收罚没款依据;21、人员信息表6份;2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1.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冲突涉及治安管理,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2.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3.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案涉当事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

  4. 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在被第三人攻击的情况下,本能还击了一脚,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在倒地的情况下,用抱腿的方式阻止申请人切割道杆,申请人摔倒后在第三人并无攻击行为的情况下,用脚踢打第三人,不能被认定是防卫行为,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对其传唤24小时,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a>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嫌疑,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符合上述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朝)行罚决字?02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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