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三年来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如下: 1、适当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 对一些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同类药品中疗效好以及价格低廉的药品放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过渡的形式供参保职工使用 2、放宽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的限制 原《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放宽为“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家医疗机构就诊” 3、建立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 困难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0)的4%缴纳医保费,职工按每人每月缴?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所有的待遇。但不设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仍由原企业负担,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中增设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按市区上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另外,每人每月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所有的待遇。但不设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5、适当减轻医院负担,对部分病种和使用一次性价格昂贵的医用材料给予定额补偿 恶性肿瘤:住院平均天数和住院偿付标准同市肿瘤医院,三级医院按每?500元结付、二级医院为三级医院?0%。心脏起博器、心脏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对使用的医院另外补偿5000元?500元?500元。其它住院偿付标准仍不变 6、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基数稽查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清欠的工作
2004??日前,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的,或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到期补偿金的,自行补足(缴)。凡超过规定期限不补足(缴)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59号令),对其单位负责从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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