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高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02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022??日依法追加李某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错误,应予增加处罚力度?、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拘留四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过轻,于法无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即将处罚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本决定书中所述的“对李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佰元”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认定情节较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当时李某击中申请人后脑,导致倒地入院没有悔意,通过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不听朋友被他人拖开后仍然冲向室内打人结果被阻拦在门口持续数分钟,家属报警后才被民警带至圩塘派出所。监控视频完整显示了案发经过,因此不适用第四项规定。(2)根据第二十条第四规定,当事?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示:2021?1?9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新北分局处罚?00元。离上次处罚未满6个月再次上演了故意伤人,属于惯犯,其性质极其为恶劣。(3)李某主观上清楚的意识到,来就是来寻衅滋事的。某村x号在邮管局备案为菜鸟驿站,属于小区内公共场所,门牌上悬挂着省政府颁发的“光荣之家”,系退役家庭,中国共产党员。李某多次冲到室内打人,影响了正常营业,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此器张极其少见,目无法纪,挑战了法律,也挑战了道德,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2022??日之前申请人从未见过李某,许超提供电话号之后,手机上有三个通话记录,第一次通话是在5?日,第二次在5?日,对方直接回复:“这钱不想给你了”(通话录音为证),原告挂断电话后,第三次电话追打过来接着骂,骂完后直接驱车到原告住所实施殴打,通过监控画面可以看到,李某另外三个朋友先到现场提前劝阻,由此可见李某是一个极其危险性的人物,最终还是冲进屋内打伤了申请人。当时后脑勺被李某拽住申请人后脖,右拳击后脑倒地,后由救护车送至第四人民医院留观治疗,院方诊断证明显示:1.头部外伤?.多处软组挫伤(详见附件二)。当晚李某就被派出所释放回家,申请人气愤至极,第二天签了“后果自负”的字才办理出院,出院后仍多日头痛失眠,四肢无力。在作伤情鉴定时,公安民警当面对法医说:这个摔倒是有点假,以至于鉴定结果显示未构成轻微伤。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李某既没道歉也无悔意,对打人入院治疗的费用只字未提,对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及经济损失极其冷漠。申请人认为常州市公安分局新北分局所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罚过轻,完全略了受害人的心理阴影面积,这个处罚助长了违法人员器张气焰,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起不到惩恶扬善治病救人的作用,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从道德底线方面,都要对违法分子严厉打击。此外李某多次纵容快递员不提供送货上门,只要有人投诉就电话骚扰,上门恐吓,其中A村的徐某、吴某、巢某,B村的王某,受害人大部分都是女性,敢怒不敢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违法、错误之处,且处罚过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观察室记录;4、视听资料六份;5、事件经过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022???6?1分,圩塘所?10报警称:“圩塘某村x号门口,报警人被一个人徒手打了”。后民警至现场,报警人高某躺在地上,并称被李某打了。李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没有离开,后主动配合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查明?022??日,申通快递负责人李某与圩塘菜鸟驿站负责人高某在电话中因讨要快递派件费以及快递举报投诉事宜发生口角。同日下?5时许,李某赶至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某村x号的菜鸟驿站找高某理论,后用右拳打了高某的后脑勺一拳。经法医鉴定,高某所受之伤不构成轻微伤。李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没有离开,后主动配合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另查明?021?1?9日,李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新北分局罚款叁佰元?022??7日,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李某处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高某和李某。二、职权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我分局对本案具有法定的职权管辖依据。公安机关先后实施了受案、询问、告知等程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收集到了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证据。三、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某赶至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某村x号的菜鸟驿站找高某理论,并用右拳打了高某的后脑勺一拳,经法医鉴定后,高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李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对该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系存在业务往来的同行人员之间引起的纠纷,虽未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但李某拳击高某后脑勺的行为手段恶劣,不适用“情节较轻”的认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和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李某在明知当事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后主动配合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内心有向合法秩序回归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节约了执法成本,符合法定减轻的法律适用情形。另查明?021?1?9日,李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新北分局处罚款叁佰元,而李某实施本案的违法行为的时间是2022??日,尚未经过六个月的法定从重期间,因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从重、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我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理适当。四、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分局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合法,量罚合理适当,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新公(圩)受案字?022?774号《受案登记表》;2、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新公(圩)拘通字?022?6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3、对李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主动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和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报告书;4、对高某、张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呈请鉴定报告书、常公物鉴(法检)字?02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高某提供的视频监控一份和病历复印件七张、视听资料说明;7、圩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新公(圩)调解字?022?16号《圩塘派出所调解协议书》;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新公(小)行罚决字?021?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9、四份人口信息表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6?1分许,被申请人下属圩塘派出所接市110报警称:“某村x号门口,报警人(本案申请人)被一个人徒手打了”。该所指派民警到现场出警,申请人称被第三人打了,第三人在现场没有离开,主动配合民警至该所接受调查,民警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该所受案调查并制作新公(圩)受案字?022?774号《受案登记表》。同日,民警制作主动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告知第三人亲属第三人到该所投案的情况。同日,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日,该所制作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报告书,经批准,对第三人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0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该所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视频监控和相关病历复印件等材料,并制作视听资料说明??3日,圩塘派出所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经批准,对申请人进行伤势鉴定??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常公物鉴(法检)字?02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受之伤不构成轻微伤??日,被申请人将上述鉴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6日,圩塘派出所制作新公(圩)调解字?022?16号《圩塘派出所调解协议书》,经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调解。同日,该所出具发破案经过。同日,民警对第三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7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上述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同日,该所制作新公(圩)拘通字?022?6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家属关于行政拘留的情况,并制作情况说明一份 另查明:第三人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申请人于2021?1?9日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新公(圩)受案字?022?774号《受案登记表》;2、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新公(圩)拘通字?022?6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3、对李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主动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和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报告书;4、对高某、张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呈请鉴定报告书、常公物鉴(法检)字?02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高某提供的视频监控一份和病历复印件七张、视听资料说明;7、圩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新公(圩)调解字?022?16号《圩塘派出所调解协议书》;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新公(小)行罚决字?021?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9、四份人口信息表?0、高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高某提供的视听资料六份?2、事件经过一份;13、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对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九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下属圩塘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民警对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张某分别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第三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限,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监控和病历材料,制作视听资料说明,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在未达成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及时告知对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三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医院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讨要快递派件费和快递举报投诉事宜发生口角,后第三人赶至申请人所在的菜鸟驿站用右拳打了申请人后脑勺一拳。经鉴定,申请人所受之伤不构成轻微伤。第三人在申请人报警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证据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第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申通公司从事快递工作,因业务往来引起纠纷,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虽未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但第三人作为申通快递片区负责人,对双方发生的纠纷未能冷静处理,且缺乏应有的克制,在现场相关人员对其积极劝阻时仍执意殴打申请人头部,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未认定第三人具有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存在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情节,适用减轻处罚,被申请人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对第三人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即“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认定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从重情节,在“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定处罚幅度以内从重处罚,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并无不妥。申请人对自由裁量幅度理解存在偏差,故申请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称:第三人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才是主动投案。本机关认为,第三人在案发后明知申请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在现场等候圩塘派出所民警处置,自觉置于被申请人控制下,在询问笔录中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故本案中第三人在现场是否报警并不影响对第三人主动投案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并无不妥。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称:第三人既没道歉也无悔意,对打人入院治疗的费用只字未提,对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及经济损失极其冷漠。本机关认为,第三人是否道歉及有无悔意并不影响第三人违法行为的认定,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调解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已给予处罚,对于申请人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圩)行罚决字?022?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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