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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09/2019-00022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住建?019?0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产生日期9/span>2019-03-19 发布日期9/span>2019-03-2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事项解释、/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018?34号)已下发,为进一步规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户籍与家庭成员的认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代表和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的户籍须在市区三年(含)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三年(含)以上

2?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含正在服义务兵役或在外地读书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父母一起申请住房保障

家庭成员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读或生活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公费留学除外)

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协议(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为准,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其首次申请时的个人承诺为准,不得变更

二、收入、财产的认定

3.申请家庭的收入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014?3号)认定

4.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014?3号)认定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公布

6.部分成员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认定

三、住房的认定

7.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无房?nbsp;

?)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家庭成员未承租公有住房

?)家庭成员不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

8.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与、拆迁、继承、司法处置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nbsp;

9.家庭成员患大病(以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为准),因治疗需要出售唯一房产的,不受?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限制

10.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成套房建筑面?使用面积×1.44;非成套房建筑面?使用面积×1.22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

11.除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退出情形以外,在限定期限内拒不配合年审或无家庭成员在环卫系统就职的环卫试点公租房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梯级退出机制,其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以市场价格租赁政府房源的,最长不得超?年,承租期间,如再次符合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13.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房屋的,其资格保留至房屋交付后的第三个月,期满退出

14.成年子女已婚(离异)或已满35周岁,可单独申请退出保障

五、其

15?019??日前受理的申请家庭,按原政策执行

16?019??日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的保障家庭,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政策调整需提高租金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

17.正在享受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因离异、死亡等原因由多人家庭转变为年龄不满35周岁的单人家庭的,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18.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19.金融资产超标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家庭?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20.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家庭成员,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21.最低收入承租家庭,维修事宜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承租家庭,若房屋出现基础、墙、梁、板、柱等主体结构问题,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问题以及由于房屋自身原因导致的室内渗漏水、地板起拱、墙地砖及油漆剥落问题,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其余维修问题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解决

本政策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常房发?015?7号废止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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