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公平,并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使用单位必须对参加科技评估及咨询活动的专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使用单位和专家必须对参评单位及项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专家选用应遵循轮换机制。原则上,除验收评估外,单个专家每年使用频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三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定期对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第五?nbsp;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六)参加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五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協strong>佌/strong>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六?nbsp;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使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严禁专家库使用人员私自泄露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一旦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的,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nbsp; ?nbsp; 刘/strong>
第二十一杠/strong>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科技局?018??2日印发的《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常科发?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杠/strong>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