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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091/2014-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供总?013?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供销礽/td>
产生日期9/span>2013-12-31 发布日期9/span>2014-01-0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操作程序,提高核算水平,现将市总社《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3?2?1

附件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nbsp;总则

第一?nbsp; 为促进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遵照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每年市总社与财政联合签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资金下达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供销合作总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为农服务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资金、部门预算中为农服务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门用于为农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三?nbsp; 本办法具体包括为农服务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及基地建设、农产品推介、基层组织建设、千社千品富民工程及农村放心店建设等内容

第二?nbsp;支持方向

第四?nbsp; 为农服务社建设。支持创办适合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为农服务社样板社,打造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供销社全新形象

第五?nbsp;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创建村级劳务、农产品销售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跨行业联合合作

第六?nbsp;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及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主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创建一批固定的培训基地,推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系统化和常规化

第七?nbsp; 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基层供销社不断壮大经营能力,创新完善基层组织体系。多途径推进基层社恢复重建、组建镇级“农合联”,发挥基层服务功能

第八?nbsp; 千社千品富民工程规范化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投入新项目,生产新产品带动农户共同发展、富裕

第九?nbsp;农村放心店工程。支持连锁企业、农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社在乡镇设立生鲜超市或农产品直销店(专柜),支持农资经营企业在乡镇设立直营店

第三?nbsp;开支范

第十?nbsp;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贴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nbsp;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创办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基层组织在创办过程中的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用、店堂场所改造费用,标识标牌制作、专题会议费用等相关支出

(二)项目建设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基层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为壮大实力,提升竞争力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商标品牌建设、规范管理建设、开展宣传推广等相关支出

(三)主要活动费用。用于市总社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等具体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教材购置、场地租用、食宿、讲课等;与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相关的展览布置、宣传广告、人员食宿、交通通讯费等

第四?nbsp;项目申报与审

第十二条 申请为农资金具体要求按照当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与财政联合签发的招标指南及资金下达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提供的统一项目书或市总社印发的项目申请表,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基地建设及基层组织建设项目由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申报

第十四条 千社千品富民工程、农产品职业技能培训、农产品推介项目和农村放心店建设由实施单位或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千社千品富民工作、农村放心店建设项目申报后,市总社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在市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nbsp;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为农服务项目实施结束完成,需要进行网上公示的,待公示结束并对结果无异议,市总社发文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千社千品富民工程项目办理拨付手续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拨付资金需要提供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以及委托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情况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费用具体内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放心店建设项目办理拨付手续需要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网点建设名单

第二十条 农产品推介展销展览费用由市总社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nbsp;为农服务项目支出均由市总社业务相关处室及财务处在项目申请书上提出意见,并经有关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nbsp; 为农服务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讲课酬金采用少量现金支付外,其余补助资金全部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银行帐户。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贴款后需开具收据给市总社(农产品推介费除外)

第六?nbsp;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nbsp;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调整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第二十四?nbsp; 项目完成后,市及辖市(区)供销合作社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nbsp; 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将根据情况依据有关法规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拨付、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nbsp;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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