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登科,男,197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204211976********,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710162822,住址:常州市新北?*花园**?*单元**室、/span> 经查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吴登律师科请托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巢军,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常州市**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常?*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案件中,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谋取利益,于2017?月底?月初,先?次送给巢军现金共计人民?0万元、/span>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span> 本局认为,吴登科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吴登科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sp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9/span> 给予吴登科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spa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司法局 2020???/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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