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类、三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应的项目价格,并做好收费数据库维护工作 (二)根据《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常价医?018?4号),结合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开展情况,一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附件2执行 (三)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022?2?5日起执行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30104/20230104144302_72584.docx" target="_blank">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022?9号)附件 2.常州市一类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栻/a>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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