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驾驶人自身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1款第5项、第6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领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赶span>6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
丁永幷/span> |
320401319625 |
C1 |
〓/span>2021〕第2201126110524叶/span> |
钱俊?/span> |
320400309242 |
B2 |
〓/span>2021〕第2201203891728叶/span> |
白赛?/span> |
320400426265 |
C1 |
〓/span>2021〕第2201224522881叶/span> |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平span>4朇span>29?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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