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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091/2018-00019
主题分类9/span>机关事务??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供总?018?6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供销礽/td>
产生日期9/span>2018-11-15 发布日期9/span>2018-11-2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草案)》已经常州市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予以印发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8?1?5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nbsp; ?nbsp;

第一?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常州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nbsp;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常州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总社,市级供销合作总社

第三?nbsp; 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市、县供销合作总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nbsp;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nbsp;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及其理事机构,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六?nbsp; 市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nbsp; 市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坚持为农、务农、姓农,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现代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城乡社区服务,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八?nbsp; 市总社实行团体会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九?nbsp; 市总社社有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总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nbsp; 市总社加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nbsp; 市总社社址设在常州

第二?nbsp; 职能与任

第十二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参与供销合作事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政策的拟订

(三)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研究指导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五)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和农产品产销对接。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六)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它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管,协调成员社间关系,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九)依法监管社有资产,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十)参与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承担对本行业系统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一)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nbsp; 成员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总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是市总社的成员社(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市总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经申请并报市总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的成员社(成员单位)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上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总社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三)请求市总社帮助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有市总社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五)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市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市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总社章程,执行市总社决议

(二)按规定向市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三)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nbsp;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上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六)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市总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nbsp; 市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nbsp; 市总社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nbsp;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nbsp;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nbsp; 理事

第二十五?nbsp; 市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nbsp;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市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及主任、副主任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nbsp;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市总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中共常州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nbsp; 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nbsp;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市总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nbsp;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 监事

第三十二?nbsp; 市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nbsp;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九)选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四?nbsp;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常州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任,由市总社党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外派监事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监事、外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nbsp;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六?nbsp; 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出资设立社有企业、举办事业单位、成立社会组织,并对重要为农服务社有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第三十七?nbsp; 市总社设立全资性质的投资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社有资产和社有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

市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投资运营管理公司章程,对投资运营管理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八?nbsp; 市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nbsp; 市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条 市总社举办科技教育和培训等事业单位,培育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一?nbsp;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nbsp;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 财务与审

第四十三?nbsp; 市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nbsp; 市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五?nbsp; 市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以及市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总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nbsp; 市财政拨入市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总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总社管理使用

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nbsp; 市总社财务审计机构对市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nbsp; 附则

第四十八?nbsp;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九?nbsp; 本章程经常州市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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