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小型轿车苏D805K2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轿车苏D805K2的管理人叶栋梁无法取得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叶栋梁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21026/20221026101224_95053.docx" target="_blank">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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