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规定做好数据库的维护等工作 附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017?70号)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0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现就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护理是指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或在注册护士指导下的实习护士进行的医学护理 二、护理项目由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包括分级护理和专项护理两大类(见附件)。符合临床需求的部分专项护理项目可在门诊实施,提供护理门诊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专科护士名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名录之外的,不得在门诊实施专项护理项目并收费。临床护理新技术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护理项目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 (二)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的数量计收;按“小时”计价的,不?0分钟(含20分钟),不计费,超过20分钟不足40分钟(含4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的患者,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期间涉及的专项护理不得再另行收费 四、医疗机构应视患者的病况指征设立医嘱,护理操作以主管医生形成的病历记录或责任护士的护理记录为准,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护理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结算制度,在收费处及各病区等显著位置公示护理的种类、护理内容与要求、价格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017?0?5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苏价费[2005]213号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3 附件 护理类医疗服务项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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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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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1 |
重症监护 |
指各类病情危重、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等需要集中强化实施抢救性治疗和连续监护的重症患者的护理。进入监护病房,24小时持续监护;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预防并发症的发生,随时配合抢救;监测生命体征,准确记录出入量;做好监护记录、基础护理及专项护理等。不含仪器、设备监测和监护 |
一次性氧饱和度探?一次性吸痰管,气管套管,一次性引流管 |
小时 |
不得再收取专项护理费 |
120100002 |
特级护理 |
指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或特殊疾病需要进行专人护理的患者的护理。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准确记录出入量;做好监护记录、基础护理及专项护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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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 |
不得再收取专项护理费 |
120100003 |
Ⅰ级护理 |
指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的护理。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做好基础护理、安全护理等。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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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4 |
Ⅱ级护理 |
指病情稳定、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的护理。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做好基础护理、安全护理等。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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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5 |
Ⅲ级护理 |
指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处于康复期患者的护理。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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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6 |
特殊疾病护理 |
指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患者的护理。含Ⅰ级护理项目内涵,每日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规范处置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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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收取其他分级护理费 |
120100007 |
新生儿护 |
指对新生儿(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至28天之内)的护理。评估新生儿适应环境能力,测量体温、称量体重;予以新生儿基础护理(含洗浴、口腔护理、会阴护理及脐部残端护理等);新生儿喂养指导;新生儿床单元清洁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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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收取其他分级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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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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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8 |
新生儿特殊护 |
指对新生儿(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至28天之内)的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治疗浴、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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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干 |
指对早产儿、极低体重儿或因各种疾病原因引起的吞咽功能协调障碍、经口喂养障碍的新生儿和胃肠蠕动不良致腹胀、喂养不耐受的新生儿的口腔、胃肠功能干预。对新生儿口腔刺激;新生儿非营养性吸吮;新生儿腹部按摩;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患儿的反应,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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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抚 |
指对发生偏离正常或可能偏离正常的新生儿、早产儿和低体重儿和疾病恢复期的新生儿的多感官刺激。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听觉刺激、视觉刺激、触觉刺激及前庭运动刺激;根据情况进行身体各部位被动操;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抚触;观察病情,有异常及时处理?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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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治疗浴 |
评估新生儿情况、日龄,调节操作台温度及环境湿度,核对医嘱及患儿信息,检查患儿皮肤情况,用无菌注射器配制治疗浴液,按新生儿沐浴顺序进行治疗浴,治疗浴毕擦干皮肤,再次检查皮肤情况及效果,操作毕为患儿穿衣,处理用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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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肛管排 |
评估新生儿腹胀情况、肛门及皮肤情况等,取适当体位,插肛管并固定,观察患儿情况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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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呼吸道清理 |
评估新生儿面色、呼吸,肺部听诊、拍背,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再次检查口腔及鼻粘膜情况,处理用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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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09 |
精神病护 |
指处于精神活动异常、缺乏自主能力和自控能力状态的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定期检查患者有无危险物品;陪送患者完成各项辅助检查;随时巡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精神症状;看护患者活动,组织患者集体进餐,及时处理异常;正确实施各种治疗,评价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落实各项基础护理;根据疾病特点,实施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组织患者参加各种康复活动?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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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患有其它疾病的,可按规定收取分级护理费,否则不得与分级护理费同时收取 |
120100010 |
气管切开护理 |
包括气管插管护理。指对人工气道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的气道护理;评估气管切开套管的位置和固定带的适宜情况或气管插管深度及导管型号等,必要时人工气道内药物滴入(打开人工气道,吸气相时滴入药物,观察用药后效果并记录),随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局部消毒,更换套管及敷料,保持切开处或固定带清洁干燥,有效固定,观察伤口有无感染并记录 |
一次性吸痰管及连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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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011 |
吸痰护理 |
指不能有效主动清理呼吸道分泌物患者的护理,经鼻腔或人工气道吸痰时,运用负压吸引器,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痰液性质,协助患者采取舒适体位,评价吸痰效果 |
一次性吸痰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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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收费最多不超过两次,以痰明显减少为一次,不得与“机械辅助排痰(120100015)”同时收取 |
120100012 |
造瘘(口)护 |
指回肠、结肠造口,尿路造口的护理。评估患者病情、合作程度及造口的类型、大小、局部血运情况等;做好造口周围皮肤、排泄物及并发症的观察和处理、造瘘管的护理,选择适宜辅料和造口用品,并清洁造口及周围皮肤,更换造口袋;示范并指导患者或家属选用合适的造口用品及造口袋的更换 |
一次性造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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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在门诊开 |
120100013 |
动静脉置管护 |
指经外周或中心静脉置管者以及经动脉置管者的护理。评估患者的病情、置管位置、导管通畅性及置管周围皮肤情况等;根据皮肤及导管情况更换敷料,保持穿刺部位清洁干燥,妥善固定导管,定期冲管,保持管路通畅;指导并发症的预防及日常维护技能 |
导管冲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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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在门诊开 |
120100015 |
机械辅助排痰 |
指运用排痰仪器进行辅助排痰。协助患者于适当体位,评估痰液位置,选择叩击点,运用排痰仪器胸或背部叩击使痰液松动,协助翻身、拍背等方式使痰液到达浅部易于咳出,达到有效咳嗽、排痰、体位引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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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价格及收费项目等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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