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9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016?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018?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和疫苗费用。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剂次,预防接种服务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接种信息服务。接种单位的疫苗费用应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公布疫苗的采购价格执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给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预防接种服务费和疫苗费用分别计价,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使用票据,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018??9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费?006?6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8??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