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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ensp;?ensp;号:467286401/2015-00005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意见??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积金委?015?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15-04-13 发布日期9/span>2015-04-1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意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014?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015?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明确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

1.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0%;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0%

2.放宽借款人条件。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2.提高贷款保底额度。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8万元可放宽为18万元;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3.支持领军型人才、现役军人购建住房

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借款申请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额度可放宽?0万元

三、取消贷款担保收

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014?0?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均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和代办服务费?014?0?日之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

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与涉房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违者记入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009?号)中以下规定不再执行:第五条第二款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的规定;第七条中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第十条对高层次人才等放宽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限制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5??0日起执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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