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小型轿车苏D7NM03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轿车苏D7NM03的所有人周国平无法取得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周国平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20913/20220913155331_72241.docx" target="_blank">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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