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数据库维护、费用清单制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辖市(区)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span style="text-indent:2em;">财政厅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span>(苏医保发?019?14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局 2019?2?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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