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常政办发?021?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现就明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入住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但尚未纳入我市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的养老机构,可参照居家护理类型亲情照护补助标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市民政部门养老处于每月月底前将全市备案登记养老机构变化情况提供给市医保中心社商合作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的核定 三、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形,定点服务机构无法提供上门服务的,待特殊情形解除后,参保人员如有补服务需求,经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审核确认后,可补足相应的上门服务次数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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