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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加强常州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的通知
?ensp;?ensp;号:MB1919756/2020-00003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住建?020?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产生日期9/span>2020-01-13 发布日期9/span>2020-01-1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论证专家名協/span>
关于加强常州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及专家管理,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7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019?7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指导全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

2.申报专家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集中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决定聘请代国忠?49名同志(详见附件1)为常州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期3年

3.专家库成员职责

(一)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教育

(四)参加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并根据需要提供服务和指导

(五)参与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六)专项方案论证、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服务中,与专家所属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施工单位在专家论证会召开?个工作日,应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从本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施工单位从专家名单中选取人数不得少于5名(单数)且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市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中抽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知名专家

5.认证会前,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方案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二)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确定论证会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参会人员;至少提?个工作日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电子稿给专家审阅

(三)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条件和所需查阅资料

6.方案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论证会宜设置在施工现场)

(二)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三)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四)专家与其他参会人员对方案中的问题进行询问互动;

(五)专家表达意见;

(六)专家组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参与方案论证会议的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表达专家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有条件的单位对专家论证会议进行全程录像并留存备查

7.方案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同时附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等),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落实论证报告意见。方案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相关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中

8.当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关键节点的数量和部位在论证报告中明确),施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制定?名及以上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书面指导结论和意见(详见附?)。指导结论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整改,整改完成后原则上应请原指导专家进行复查

9.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论证专家进行信用管理

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专家的论证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过管理系统反馈至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专家身份三个月:

(一)接受工作委托,一年内出现两次不按时完成专家工作的(如:不到现场参加论证会);

(二)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经查实的

(三)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或按要求应回避而未回避,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11.专家(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危大工程关键节点的检查未严格对照方案进行,受到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

(二)专家组所签署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因存在严重问题,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除领取正当服务报酬外,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五)一个聘用周期内两次受到暂停专家身份处罚的

12.原《关于公布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常建?012?8号)、《关于公布常州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常建?019?号)废止

13.本通知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00120/20200120095456_78142.doc" target="_blank">1-2下载

1.常州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论证专家名

2.常州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论证丒span style="text-indent:2em;">家现场检查意见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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