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012?34号)精神,从2012?1?日起,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进展显著,我市政府采购融资贷款规模逐年递增,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促进了本地企业及经济的发展。为全面推开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现行的政府采购支付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用融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中标企业提供相应额度的融资贷款 二、适用主体和责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011?00号)相关规定的供应商 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2.信用融资贷款仅对应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下的资金需求,中标企业应在贷款金融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接受金融机构对该账户资金支付的全程监管; 3.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为在常州市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由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企业担保;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引导和监管工作,不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信用融资政 信用融资额度:金融机构根据自行制定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方案,综合审查,决定授信额度 信用融资期限: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协商确定融资期限,可参照政府采购合同最后付款期,并可合理延期 信用融资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四、操作流 (一)金融机构融资方案审核与公布。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的承诺等。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本方案; 2.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本方案的要求 3.金融机构制定的信用融资方案是否符合本方案的信用融资政策 财政部门与经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本级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二)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有信用融资贷款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与财政部门签约的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三)金融机构信用融资贷款预审。金融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预审工作,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开设专用还款账户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签订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该项合同为信用融资贷款标的,并将供应商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还款账户的账号列为供应商唯一收款账号。采购人将采购合同信息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信用融资贷款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函后(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业务审批,与供应商签订信用融资贷款合同。采购合同所列付款账号与专用还款账号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2)送达采购人或付款人。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六)供应商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向供应商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还款账户付款,至还款日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七)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情况备案。金融机构应于信用融资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备案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情况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五、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常财购?01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各辖市(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4.doc(点击下载) 1.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函 2.账户变更通知书(参考格式) 3.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备案表 4.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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