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特制订《常州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19?1? (此件为主动公开 常州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nbsp;?nbsp; 第一?nbsp;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民规?01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nbsp; 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在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纪守法、诚信自律、未发生失信信息、获得良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nbsp; 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nbsp;“红黑名单”内 第四?nbsp;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nbsp; 社会组织在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机关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获得社会组织评?A等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nbsp;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纳入社会组织“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连续?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nbsp;“红黑名单”的管理 第七?nbsp; “红黑名单”的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八?nbsp;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民政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与信用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并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nbsp;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公告。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同时推送至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自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十?nbsp;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第四?nbsp;奖惩措施 第十一?nbsp; 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六)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nbsp;监督与责任追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黑名单”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管理该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核实后将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社会组织“红黑名单”不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nbsp;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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