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019?5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健全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资 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满半年以上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补 (一)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半年以上,可以申请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 ?)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多人间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老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平方米; ?)每张床位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为准); ?)设置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无窗户、窗户面积小?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且租期5年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25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和新办的租赁用房且租?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连续六个月实际老年人入住率?0%以上 ?)具备医用护理床且达到或超过总床位的50% ?)具备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 ?)能提供全天候护理服务; ?)医疗和护理人员(含医生、护士和持证养老护理员)与入住的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 ?)具备卫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为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且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床位累计给?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护理型床位数的确 ?)取得护理院(护理中心)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00%核定护理型床位数 ?)取得护理站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取得医务室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5.补贴办法 ?)未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余床位按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应补贴金颜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总床位数-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已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补差发放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应补贴金颜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三)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 1.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入住老人档案。包括入住服务合同、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或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体检报告等; ?)从与老年人签订入住服务合同的入住日期起计算,入住满一个月按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计算 ?)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自理、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00元?20元的标准计算,工商登记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基准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评定等级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获得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内,以自然年为时间段,分别享受基准运营补贴?.1倍?.2倍?.3倍?.4倍?.5倍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补,三级、四级、五级机构分别奖?0万?0万?0万元 为居住在本市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标准要求的,给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床位,分别按每人每月每床180元和240元的标准补贴 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产权销售型、使用权转让型、押金租赁型等养老建设项目,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 1.补贴范围 由社会力量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贴标准 ?021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办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经验收评估符?A?A?A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0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验收评估达到《常州市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常政办发?020?6号)中的A类对象即无子女照顾的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无子女照?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老人及介助和介护的离休干部,9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五类对象,开展居家上门援助服务,按服务每户每年给?00元运营补贴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 (一)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养老护理员 2.补贴标准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000元?000元?000元?000元?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原养老护理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同等对应)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补贴。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 (二)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入职奖补 1.补贴对象 持有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在常州市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年且继续在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的,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 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40000元?0000元?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 1.补贴对象 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 2.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养老机构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依据上一年度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核定,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保费根据实际参保的养老机构数量核定。补贴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3.承接保险的机构确 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保险机构 六、资金保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除溧阳市外,其他辖市区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金额,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级财政、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各按三分之一比例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 七、申报流 (一)申请。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类补贴须要求提供详细申请材料。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由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每月网上申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机构登记证明或批准证明、机构简介、规章制度、功能设施、服务记录清单等材料 (二)受理及审定。主城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级财政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审定。其他辖市区由各地自行受理审定 八、罚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四)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2??日执行,《关于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的通知》(常民养老?020?4号)文件同时废止。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补贴办法 附件?. 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材 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3.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 4.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5.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人员入职奖补申请材料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贳span style="text-indent:2em;">申请材料 1.五年以上房屋租赁或使用合同;自建产权举办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3.入住老年人花名册 4.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准房间的床位详图) 5.常州市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常州市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贳span style="text-indent:2em;">申请?/span> 申报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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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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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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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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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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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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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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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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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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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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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建 补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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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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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承担(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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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 初评意见 |
民政局(章 ?nbsp; |
财政局(章 ?nbsp; |
审定意见 |
民政局(章 ?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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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表一式三
附件2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1. 5年以上房屋租赁或使用合同。自建产权举办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明;
2. 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3. 入住老年人花名册
4.护理人员的花名册、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
5.医疗资质和医生、护士花名册及执业证书,合同
6.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准房间的床位详图)
7.常州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常州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span>
申请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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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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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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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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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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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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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普通床位取 一次性建设补 |
□是 □否 |
核定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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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护理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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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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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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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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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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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合作形式 |
□护理院□护理站□医务室□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 |
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市级承担(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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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区级承担(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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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 初审意见 |
民政局(章 ?nbsp; |
财政局(章 ?nbsp; |
审定意见 |
民政局(章 ?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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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表一式三
附件3
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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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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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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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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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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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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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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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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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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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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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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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动 ?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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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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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区 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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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评级 ?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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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理由及补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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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审查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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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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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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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性质填事业、企业或民办非企业;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街道(镇)、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
附件4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1.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3.社会保险
4.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年限证明(用人单位出具);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
?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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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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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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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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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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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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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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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类型(√ |
?nbsp; )初 ?nbsp; )中 ?nbsp; )高 ?nbsp; )技 ?nbsp; )高级技 |
是否已申请过有关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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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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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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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服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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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申报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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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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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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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留存
附:1.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质证书;2.养老服务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附件5
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人员入职奖补申请材料
1.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2.学历证书
3.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4.社会保险
5.从事护理工作年限证明(用人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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