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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13-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价费?013?8?常财综?013?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产生日期9/span>2013-03-05 发布日期9/span>2013-03-0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清理全省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凅/span>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01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附件: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012?74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治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的通知》(苏价费?011?55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涉及民生的收费进行了首轮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25项收费、取缔地方自?项收费,降低2项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本次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之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并及时按规定更新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要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

附件:江苏省涉及民生收费项目清理情况表(第一批)(点击打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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