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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nsp;?ensp;号:MB1938455/2020-00010
主题分类9/span>社会救助/公益事业??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医保待遇?020?0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医保局
产生日期9/span>2020-03-09 发布日期9/span>2020-03-1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
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020?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

1.减征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实施方式和期限?020?月至6月,对减征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二、相关措

1.做好减征和降低费率的衔接?020年年底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政策,并自2020?月起将各地实施范围统一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属于减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优先执行此次减征政策,按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不同时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2.确保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此次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此次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3.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此次减征政策仅减征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4.妥善处?月份缴费?020?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给予办理退费。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解释?月因故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5.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6.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送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情况。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工作要

1.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抓紧组织实施。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做好基金统计分析

3.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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