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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nsp;?ensp;号:MB1938455/2022-00165
主题分类9/span>医疗信息??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医疗卫生??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医保待遇?022?3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医疗保障局
产生日期9/span>2022-08-24 发布日期9/span>2022-08-2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span>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常州市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0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待遇保障政

(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级的濒危病人?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不计算起付标准,不计算住院次数

(二)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不计算起付标准,不计算住院次数

(三)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二、明确工作措

(一)规范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013?2号)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治疗。要规范病历和抢救记录的管理,经参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参保患者门(急)诊留院观察病历记录和急危重伤病抢救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管理。同时,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并做好相关病历资料(或电子病历)的留存以备查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保经办机构要健全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相关改造,按规范采集相关数据并实时上传,及时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同时,要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做好紧急抢救、门(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的结算付费工作,加大对相关医疗费用的稽核检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门(急)诊医疗服务和流程,做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急危重伤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其他相关事

参保患者因突发急危重伤病抢救,就近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以及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紧急抢救、门(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022??日起执行。请各地遵照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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