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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地税局 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17-00025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综?017?5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财政局 地税局 市残聓/td>
产生日期9/span>2017-06-14 发布日期9/span>2017-06-1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地税局 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残联,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01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017?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实行分档征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即:单位从业人?-500人部分,按征缴标?00%征收;单位从业人?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单位从业人?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单位从业人?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0%征收。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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