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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93
主题分类:司法  体裁分类:决定  组配分类:其他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2020〕第8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2020-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储武伟,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810880317。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国际**座**室。

    经查明:我局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9年度实地检查考核中,发现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储武伟律师曾因违规会见,于2019年7月26日被我局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在停止执业期间,储武伟继续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共查实代理2件案件。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储武伟律师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储武伟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储武伟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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