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新常态下的发展水平,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011?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nbsp; 附件: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nbsp;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0?0 附件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nbsp;?nbsp; 第一?nbsp;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012?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012?35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产?0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市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合作社) 第三?nbsp;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nbsp;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应遵守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社)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nbsp;申报条件 第五?nbsp;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或交易额)?0%以上 (三)基本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经营效益。主营产品销售(或交易额)年均增?%以上,利税年均增?%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a>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戶/a>500户以上或有规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面积,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业:粮油作物面?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茶叶面?00亩以上,或花卉面?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00亩以上。(2)畜牧养殖业:肉禽年出栏?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3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面?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4)其它产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合作社)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0%以上。同时,企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产品研发经费占比应高于同行业企业(合作社)的水平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原则上在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中产生 第三?nbsp;申报程序 第六?nbsp;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合作社)直接向企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市(区)农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nbsp;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各辖市(区)农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辖市(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委 第八?nbsp;申报企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物)权证书或企业(合作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乡镇农经(业)部门提供并经所在辖市(区)农经(业)部门认可的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和市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证明资料;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企业(合作社)电子商务业绩的体现证明资料; 9、企业自建的农民合作社或对接农民合作社的证明资料 10、合作社列入省级公示名录的证明资料;合作社给工商登记时备案的成员名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合作社)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nbsp;由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辖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合作社)进行评分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查情况,商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 第十?nbsp;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在常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农委将名单报市政府,经批准后,授予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并颁发证书,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nbsp;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对连续两年运行监测情况不合格,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通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月(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在每月(季)结束后10日内,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表,由辖市(区)农林(业)局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委。市农委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年审,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审。对监测信息上报制度执行不力,年度未能达到建设目标,龙头带动作用发挥较差的企业(合作社),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按照监测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营运情况监测表》等监测评审材料报送辖市(区)农林(业)局进行汇总、审核,由辖市(区)农林(业)局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委审定 (三)经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合格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将在常州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因改制、重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合作社)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委将企业(合作社)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合作社),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nbsp;?nbsp; 第十六条 之前制定的《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011?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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