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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315/2018-00045
主题分类9/span>社会救助/公益事业??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社会保障??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人社规?01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人社局
产生日期9/span>2018-01-29 发布日期9/span>2018-01-3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的通知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9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

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0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

(二)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三)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驻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仅涉及非现役人员);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按照住所地原则,管辖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在各辖区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在市本级统筹区内发生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等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本规定?018??日起执行?018??1日前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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