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截?021?0?1日,下列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11202/20211202143448_54541.xlsx" target="_blank">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清協/a>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2??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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