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关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五)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涉及保密的,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省级以上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补充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应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批期限自审批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审批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杠/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符合前款(一)规定的,制定机关可先提交第十七条(一)(三)项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杠/strong>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的规定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制定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情况
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杠/strong> 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制定机关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十四杠/strong>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杠/strong>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或者审批机关网站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於/strong>
第二十六杠/strong> 制定机关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七杠/strong> 制定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杠/strong> 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杠/strong> 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第三十条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杠/strong> 制定机关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有需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的,按规定报请审批
第五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琅/strong>
第三十二杠/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杠/strong>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杠/strong>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杠/strong> 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杠/strong> 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七杠/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陃/strong>刘/strong>
第三十八杠/strong> 本办法由常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杠/strong>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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