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觇/a>外文 繁體中文
登录个人中心
走进常州 ޵VSƵط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VSԤ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9/div>
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ensp;?ensp;号:014109429/2017-00128
主题分类9/span>人口??体裁分类9/span>决定??组配分类9/span>市政府规范性文?emsp;?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规范性文仵/td>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规?01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庛/td>
产生日期9/span>2017-06-07 发布日期9/span>2017-06-09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0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016?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01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br />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br />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本市租赁住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br />   四、删去第十八条、br />   《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br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
  常州市人民政庛/span>
  2017???/span>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网站纠错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5003616叶/a>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