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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75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82
主题分类:司法  体裁分类:决定  组配分类:其他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22-07-15 发布日期:2022-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7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75号

申请人:戴某某,女。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0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0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持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资料的部分复印件,根据复印件信息显示户主拥有的拆迁权益被人冒名顶替而遭受侵吞,被申请人在处理时称需要查看核实拆迁安置资料原件(即案涉信息),而此资料是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称信息不存在请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一并明示申请中提及的拆迁项目是否存在。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要求公开“1998年娑罗巷拆迁项目1期中涉及娑罗巷****号房屋的拆迁档案”。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向市征管中心(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及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获悉娑罗巷****号房屋的拆迁档案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4月8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0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邮寄送达了告知书。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故意不公开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截图;2.《关于戴某某信息公开查档的情况说明》和查档截图;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通过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改造的常州市娑罗巷一期(拆迁改造时间为1998年),拆迁户户口号为娑罗巷****号;户主为:崔某某、戴某某的拆迁安置资料。”2022年3月25日,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戴某某信息公开查档的情况说明》称:“我馆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关于戴某某要求公开娑罗巷****号房屋拆迁档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档案目录,未查到该户的拆迁安置档案。”并提供查档照片两张。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0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及下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没有涉及娑罗巷****号房屋拆迁安置档案,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1998年娑罗巷1期拆迁项目娑罗巷****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资料”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该答复书于同日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申请截图;2.《关于戴某某信息公开查档的情况说明》;3.查档情况照片两张;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证明;5.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州市娑罗巷一期(拆迁改造时间为1998年),拆迁户户号为:娑罗巷****号;户主为:崔某某、戴某某的拆迁安置信息”。我市城市拆迁相关档案资料由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归档保存,被申请人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查询,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房屋档案信息。被申请人根据该检索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答复申请人案涉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不存在未说明原因,并要求确认案涉拆迁项目是否存在,案涉房屋是否在当时拆迁范围内。本机关认为,娑罗巷拆迁安置信息已经移交给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后未发现该档案,说明其目前不保存该档案信息。至于案涉房屋是否在当时拆迁范围内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但是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便民服务的原则,本机关就上述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解,根据被申请人反馈:案涉房屋在当年拆迁项目范围内。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0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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