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span>2013〔span>2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根据省规定的支付期和结算价格(低于结算价格的按实际价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特药费用:职工医俜span>75%、居民医俜span>70%。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以及公务员补助等其他待遇、/span> 二、自2013平span>12朇span>1日起,符合特药补助条件并办理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医保特药补助待遇。其中,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未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减半予以补助、span>2013平span>1朇span>1日至2013平span>11朇span>30日之间,符合特药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span> 三、参加我市离休干部统筹的离休干部使用特药,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离休干部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按《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苏医管〓span>2013〔span>10号)规定执行、/span> 附件9/span>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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