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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nsp;?ensp;号:MB1938455/2020-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医保服务?020?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医保局
产生日期9/span>2020-08-17 发布日期9/span>2020-09-0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span>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用药管

为统一我市肿瘤靶向药的医保用药管理,对苏医保发?020?8号文件纳入的21个省特药以及其他纳入省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纳入我市特定病药品管理范围,其中,特药责任医师、操作指引等须符合省特药管理要求

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特药、特定病药品医保用药管理,严格规范注射剂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对我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注射剂型的省特药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政策衔

提高我市特定病药品门诊费用最高限额至15万元/年。符合规定的省特药门诊费用纳入特定病药品门诊费用最高限额计算范围,且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基金根据谈判价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医?5%,居民医?0%,苏人社发?017?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省特药范围且未被调整出省特药范围的药品,仍按原比例执行;符合规定的省特药住院费用,按住院政策支付

与省特药通用名及剂型一致、尚未纳入省特药范围的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纳入我市特定病药品政策管理范围,执行我市特定病药品政策

三、做好平稳过

本通知?020?0?日起执行。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以及相关药品的及时供应,苏医保发?020?8号文件纳入的21个省特药?020?0?日前暂按我市特定病药品政策执行;苏医保发?020?8号文件未列入的其他已纳入省特药范围的药品设置过渡期(即日起至2020?0?1日),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根据市级统筹工作要求落实本通知要求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7

(此件公开发布

苏医保发?020?8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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