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经发)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0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节能审?nbsp;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分级开展节能审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和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市级机关负责转报 年新增综合消费量?000吨标准煤及以?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分为两种:报省级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需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谁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节能审查 三、建立节能承诺制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送节能承诺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实行煤炭和耗能等量或减量替 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应当按《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办法(试行)》(苏政办发?015?7号)规定、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江苏省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 规发?017?号)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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