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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ensp;?ensp;号:2021-1636077780172
主题分类9/span>质量监督、标?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9/span>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9/spa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9/span>2021-10-23 发布日期9/span>2021-10-2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021?0?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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