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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类行政许可相关标准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17/2016-00004
主题分类9/span>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安全生产??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城管?016?1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城管局
产生日期9/span>2016-03-28 发布日期9/span>2016-04-1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容貌管理,现就市容类许可的相关标准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容类行政许可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与管理局):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型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断建成投入运营。近阶段,在部分商业综合体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部分商家设置了儿童游乐设备,并且收费营业。针对上述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容貌管理,现就市容类许可的相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管部门市容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为《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部门市容类许可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一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非直接开展经营性活动;二是都是临时占用道路的许可,而非长期的许可;三是除城管部门同意外,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大型的游乐设施作为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登记投入使用的属于违法行为,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常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014??1日印发了《关于市区举办公益、商业性活动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法》(?014?号)的文件,文件对促销类市容许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活动时间上明确仅限于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新店开业、周年庆、公益活动等,都是属于临时性的,而非长期性的;二是管理要求明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各区城管部门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依法许可,许可标准应按照本通知和市监督指挥中心《关于市区举办公益、商业性活动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法》(?014?号)的要求执行。对设置经营性儿童游乐场的许可申请应严格审核,原则上不予许可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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