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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5x/2015-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体发?015?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体育局
产生日期9/span>2015-05-26 发布日期9/span>2015-06-0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加强市体育局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制定本规定、/span>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文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常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

2.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常州市体育局

2015??6

附件1

常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nbsp;?nbsp;

第一 为加强市体育局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nbsp;本规定适用于市体育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bsp;

第三?nbsp;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nbsp;

第四?nbsp;各直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nbsp;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nbsp;各直属单位消防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nbsp;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nbsp;各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工作人员,使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要与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持联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八?nbsp;为统筹推进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市体育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竞训处、群体处、产业处、竞管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好本条线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nbsp;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nbsp;各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nbsp;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比赛、训练、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nbsp;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nbsp;

6.根据消防法规配备消防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8.主持或委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nbsp;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nbsp;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nbsp;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nbsp;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nbsp;

5.组织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nbsp;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nbsp;各单位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有关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各单位出租场馆、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时,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协议的签订不免除本单位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2.各单位出租的场馆、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各单位内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本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管理,也可以由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各单位应当督促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必要时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对其执法监督

5.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局属单位实施新建项目或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nbsp;

第四?nbsp;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下列部位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体育场(馆)、训练馆(楼)、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会议室、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涉枪部门枪弹库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部位

3.图书室(馆)、展览室、档案室、文物古建筑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5.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6.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7.车库、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8.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9.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或义务消防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nbsp;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nbsp;

1.占用疏散通道?nbsp;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nbsp;

3.在比赛、训练、教学、运营、工作或住宿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nbsp;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内容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落实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3.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相关许可文件和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消防工作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枪支弹药等特殊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与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nbsp;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nbsp;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等部位的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二?nbsp;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枪弹等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nbsp;各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整改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相关部门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运整改?nbsp;

第二十四?nbsp;对于因特殊原因、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公安消防机构报告?nbsp;

第六?nbsp;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nbsp;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师生、训练队伍及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内容

2.在开学初、放假前、办赛前、集训期间,对单位人员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学校对住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5.每年“消防宣传日”期间,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主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新上岗员工都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2.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操作、从业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nbsp;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nbsp;各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nbsp;单位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九?nbsp;各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u>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nbsp;消防安全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nbsp;市体育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将消防安全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及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将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nbsp;市体育局同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凡属发生人员死亡或损失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党政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另按事故等级和所负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党政责任人当年各类综合性和单项工作奖励资格、当年先进(优秀)个人奖励和晋升资格分别予以否决

第三十三?nbsp;对工作不落实或推进措施不力的单位,在体育系统内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nbsp;?nbsp;

第三十四?nbsp;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br /> 附件2

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nbsp; 长:朱笑?nbsp; 市体育局局

副组长:李晓?nbsp; 市体育局副局

堵文?nbsp; 市体育局副局

魏继?nbsp; 市体育局副局

任洪?nbsp; 市纪委驻市体育局纪检组组

刘永?nbsp; 市体育局副局

马锁?nbsp; 市体育局副局

王钦?nbsp; 市体育局专职委员

邱晴?nbsp; 市体育局副调研员

?nbsp; 员:周启?nbsp;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科

吴斌?nbsp; 市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处

陈来?nbsp; 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处

陈新?nbsp;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

?nbsp; ?nbsp; 市体育局产业处处

薛文?nbsp; 市体育局财务处处

匡红?nbsp; 市纪委驻市体育局纪检组副组长

?nbsp; ?nbsp; 市监察局驻市体育局监察室主

李押?nbsp; 市竞赛管理中心主

附件3

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nbsp;为加强市体育局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责任机制,规范常州市体育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常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常政办发?0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nbsp;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竞训处、群体处、产业处、竞管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nbsp;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系统消防工作;

2.定期分析、通报全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4.指导、督促各成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条线消防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nbsp;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向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省及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提请市体育局与各直属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3.综合协调各成员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安委及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意见,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定期汇总全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5.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nbsp;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条线的消防工作

1.由局办公室及其分管领导负责局机关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全系统消防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

2.由竞训处及其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局属训练、科研单位场馆校舍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等工作;

3.由群体处及其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大型群众性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等工作;

4.由产业处及其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局属产业单位的场馆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等工作;

5.由竞管中心及其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等工作

6.局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等其他相关处室对此项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体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nbsp;各成员处室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工作具体负责人为领导小组联络员

第七?nbsp;领导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条线消防工作,定期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并加强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nbsp;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制度

1.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召开由部分成员、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2.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小组成员联络人会议,各相关人员报告本条线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整改措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3.领导小组成员须按时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组长请假,并由相同职级的人员代为参加;成员处室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一名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代为参加;

4.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报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至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九?nbsp;领导小组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1.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实行“双月汇报”制度,按要求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本条线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建议意见;

2.领导小组定期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nbsp;领导小组实行督查制度

1.领导小组组织对相关成员处室消防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2.督查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通报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督查意见

第十一?nbsp;市体育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将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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