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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导意见(试行(/td>
?ensp;?ensp;号:014109517/2021-00039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意见??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城管?021?1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城管局
产生日期9/span>2021-06-25 发布日期9/span>2021-06-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导意见(试行(/span>
常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导意见(试行(/td>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局,新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城管执法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案流

三、有关要

1.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现场照片及说明中注明时间、地点、事实等要素

2.执法过程必须全过程记录,视听资料证据随卷宗归档

3.行政处罚案卷结案归档后应按规定上传至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和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专栏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照《常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结合个案案情,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超出适用条件的;

?)当事人在陈述或申辩中对违法事实有较大争议,执法人员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查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指导意见?021??5日起施行

附件:当场处罚决定书样式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

常X城综执当罚字[ ]?nbsp;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nbsp;

?nbsp; 址:(住址或住所?nbsp;

你(单位)于 ?nbsp; ?nbsp; ?nbsp; ?nbsp; 分在 (具体违法地点) ?nbsp; 的行为,违反?nbsp;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nbsp; ?nbsp;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nbsp; 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要求你(单位)于 ?nbsp; ?nbsp; 日前将款交至XX银行常州各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0日内向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常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6个月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nbsp; ?nbsp;

人签名: ?nbsp; ?nbsp;

执法人员签名?nbsp; ?nbsp; ?nbsp;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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