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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nsp;?ensp;号:MB1938455/2022-001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医保待遇?022?1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医疗保障局
产生日期9/span>2022-07-19 发布日期9/span>2022-07-2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贯彻落实《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span>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市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02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缓缴保费的补缴方式。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今?0月份)起补缴,原则上应于今年12月底前一次性补缴到位。缓缴费款在缓缴期间和规定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缓缴单位需要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明确业务操作流程。缓缴当月,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缓缴次月,医保经办机构将已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批量传递至税务部门。在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申请需要提前结束缓缴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相关应征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在规定补缴期间,缓缴单位申请需要提前一次性补缴或者按月补缴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到期前,税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提示提醒缓缴单位补缴费款

三、确保参保人员正常待遇享受。缓缴期间和规定补缴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补缴期间一并补缴。对于缓缴前有历史欠费处于封锁状态的单位,在缓缴期间履行欠费补缴义务后,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2??9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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