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姓名 |
档案编号 |
陈艳吚/span> |
320402120129 |
潘静 |
320400571733 |
黄菲 |
320401995028 |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2?0?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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