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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3-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13〕28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产生日期:2013-09-13 发布日期:2013-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信息统计工作,结合刚刚召开的2013年全省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有关精神,现就做好农村水利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息与统计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科学、准确、及时的统计报表与信息,是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情况的关键,也是农村水利决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年度验收汇总表,是农村水利统计工作中最为重要一环,不仅是全年农村水利建设成效最直观的反映,也是农业现代化和水利现代化考核的重要依据,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农村水利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稳定统计队伍。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水利统计报送系统,市级也明确了固定人员,两市两区要保持统计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有足够的力量从事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向上报送统计资料。
   三、确保统计质量。统计工作既能尽快熟悉情况,又能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一项非常锻炼人的工作,两市两区的统计人员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填报的统计数据客观、完整、准确。
   四、完善审核机制。两市两区农村水利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对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及信息要亲自把关,认真审核。
   五、及时填报报表。农水报表的填报情况已纳入市水利局对各地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种报表的填报时间要求,以免影响市级统一汇总上报。
   1、《江苏省农田水利建设报表上报系统》采用旬报/月报双轨制,从每年的9月1日开始填报,至次年6月30日结束。其中,当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采用旬报制,每月8日、18日、28日为编报日;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采用月报制,每月的28日为填报日。同时为将报表数据与面上农水工程相联系,从当年9月至次年6月各地须至少上报一次面上农水工程建设书面情况。
   2、《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分为项目申报、项目规划、项目月报。填报的项目为已批复实施的重点县项目、专项项目。项目申报和项目规划填报时间为项目批复后,按照省厅要求进行填写,项目月报是填写项目开始实施至完工每月进度情况,具体上报时间根据省厅要求另行通知。
   3、《常州市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平台》,每年度两市两区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农水项目,按系统要求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并且根据实施情况随时更新(至少15天须更新一次)。

    附件1: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表指标解释
    附件2:“农田水利建设情况验收汇总表”指标解释
    附件3:江苏省农田水利八条标准
    附件4: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六条标准
    附件5:《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因文件较长,网上提供)

         
                                                                                               常州市水利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1

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表指标解释

    一、投入指标(表一)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是指由国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以及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和其它社会投入形式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水利资金投入的总和。
   1、合计: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在内的中央、省、市县乡、群众、民营及其它等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的总和。
   合计=中央+省+市县乡+群众+民营+其它
   2、中央:指由中央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办等中央各部门)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各类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3、省:指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办等部门批准或安排配套的各类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市县乡:指各地基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办等部门安排或配套的各类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5、群众:指群众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投入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村集体投资、群众“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农户个体投资以及群众集资,不含以劳折资。群众投资属于民营性质(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计入民营投入。
   6、民营:指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由个人、社会团体、私营企业等投入的建设或维护资金。
   7、其它:指除以上各项投资来源之外其它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主要包括社会集资、贷款、捐赠、国有企业投入、水管单位投入自有资金等形式。
   8、投入工日:主要指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投入工日和自主投劳(按8小时1工日计算),民工施工队的有偿劳动及群众的有偿投劳、以劳代资(属于群众投资部分)不包含在投劳中。
   9、出动机械台班:指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械台班数量(按8小时1台班计算),一般指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石方工程的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泥浆泵等大中型机械设备(小型机械台班数量较多时可根据工作量折算为大中型机械台班数量)。
   二、完成工程指标(表二)
   主要体现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时期内工程重点,主要包括渠道、河道、水源、供水、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完成工程各项指标中均不包含大江大河大库工程量。
   1、完成土石方:指自统计起始日期累计完成的各项工程土方、砌石、混凝土总量。土方统计中主要包括开挖渠道、河道清淤、放淤固堤的土方开挖、回填、堆筑等土方数量;石方统计主要包括干砌石、桨砌石、抛石等石方数量,石方的开采不包含其中;混凝土(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二灰碎石等)主要包括混凝土现浇、预制混凝土的数量。以上工程量的计算为实际完成的实体的数量。
   2、修复水毁工程:指对洪涝灾害或受台风影响而损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修复。
   3、新增防渗渠道:指利用混凝土、砌石、砌砖、土工制品等材料通过工程措施达到防渗要求的灌排渠道,主要包括干、支渠道和田间渠道。
   4、疏浚河道:指以工程措施对河道进行疏浚、护岸等综合治理,使河道疏浚达到五年一遇排涝标准的中小河道。
   5、清淤渠道:指对渠道淤积物进行机械或人工清除,使渠道满足设计标准和过水要求。
   6、建设村镇供水工程:指以集中供水(利用自来水厂、中小型水库、山塘、深机井等供水)形式解决乡镇及村庄群众饮水的供水工程。
   7、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塘坝:指容积在10万方以下的山塘、围堰等小型蓄水工程。
   8、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水池水窖:指用于集雨、集雪有水存储能力的水池、水窖、旱井等。
   9、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机井:能满足少数人饮水或灌溉的机井(井深小于300米)。
   10、新增蓄水能力:指通过新建、扩建中小型水源工程、加固水库、整治河道等工程新增的蓄水能力。
   三、效益指标(表三)
   主要体现投入后产生的效益情况,主要有灌溉、排涝、饮水、水土保持等方面取得的效益和成果。
   1、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按较高灌排标准建设水利设施,使农田遇旱能灌,遇涝能排,在旱涝灾害后,仍保证能够稳产高产的农田面积。按各地不同情况抗旱能力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天到七十天;除涝能力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的灌溉面积。
   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新增灌溉面积
   2、新增灌溉面积:指原来没有灌溉条件,通过新建、配套灌排系统、开辟水源等工程措施达到设计灌溉保证率的农田面积。
   3、改善灌溉面积:指通过工程配套措施,灌溉保证率得到提高的灌溉面积,包括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灌溉面积。
   4、新增除涝面积:指对涝洼田地为免除涝水对作物的危害而采取工程措施兴修治涝或安装永久性排涝设施(或进行改种)等措施使农田易涝耕地免除淹涝,治理后除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耕地面积。
   5、改造中低产田:指通过对渍害、盐碱地、坡耕地、风沙地、潜育型稻田改良、治理等措施,使中低产田作物产量达到当地近三年农田平均亩产的耕地数量。
   6、新增节水灌溉面积—合计:指有水源保证并利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微灌及其它工程措施达到节水规范标准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灌溉面积的总和。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实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不得重复计算。节水灌溉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节水灌溉技术规范》(1998年5月1日实施)进行计算。
   合计=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微灌+其它
   7、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渠道防渗:通过混凝土、砌石、三合土、或土工布(膜)等工程措施对传统的输水土渠进行节水改造,以达到防渗和减少渗漏损失的效果,并有一定水源保证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8、管道输水:运用混凝土、化学或金属管道输水来实现节水的灌溉面积。
   9、喷微灌:指将有压水通过固定或移动灌溉设备对作物进行节水灌溉,包括利用滴灌、渗灌、微灌、喷灌、小管出流等方式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大棚面积,不包括用简易方法临时抗旱的灌溉面积。
   10、新增节水灌溉面积—其它:指上述指标不包含的灌溉项目,主要指通过化学、生物等节水措施达到节水灌溉的农田面积。
   11、年新增节水能力:通过工程、生物、化学等措施使用水量减少的节水数量,统计时可将统计项目节水量一次性统计完成。
   12、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如造林、种草补植、谷坊、等)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并达到规定的治理标准的治理面积。
   13、新增供水受益人口:指以一个或几个居民点为单元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供水工程,用管网统一送到各家各户或采用集中供水点的方式供水,并达到卫生部、水利部联合制定饮水安全标准的新增受益人口数量。

 

附件2

“农田水利建设情况验收汇总表”指标解释

    1、有效灌溉面积:灌溉工程设施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较平整,一般年景下当年可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2、旱涝保收田:指达到“八条标准”(包括基本达到和完全达到)的耕地面积。因为是指达到旱涝保收农田面积,主要是1-4条。
   3、高标准农田:指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六条标准”的耕地面积。
   4、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指达到《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中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定义的耕地面积。
   5、防洪:防洪设计标准达到国家规范,圩区确保解放以来最大洪水不出险。
   6、排涝:各地有长历时雨量站,可通过频率分析确定设计频率日雨量,如无资料可采用《江苏省暴雨参数图集》(省水文局2005年)进行各市雨量频计算,下表供参考。
   7、灌溉保证率:指预期灌溉用水量在多年灌溉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的出现机率。为灌溉工程设计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以百分率(%)表示。
   8、渍害是指长时间地下水位过高,土壤过湿,造成土壤通气不良,作物生理机制受到抑制,造成作物减产或死亡。
根据“八条标准”防渍栏中分三档。大于1米是防渍标准高的农田;0.8~1米是防渍较好的农田;小于0.8米是防渍一般的农田。
   9、小沟以上建筑物:农田水利建设完成的全部小沟以上建筑物(含小沟级),固定沟级以下的田间工程配套建筑物不统计在内,其中中沟以上含中沟级。
   10、渠道防渗长度:是指干、支、斗、农渠防渗衬砌总长度。
   11、水稻节水技术推广面积:指采用浅湿灌溉等非工程措施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的水稻种植面积。
   12、土石方:农村水利建设完成的固定沟级以上全部土石方。
   13、水土流失面积: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水平梯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造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为省划定的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范围内,大中小沟土方和建筑物工程配套、沟坡已植面积/应植被面积≥70%。
   14、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供给作物需水的水量与渠首引进总水量的比值。
   15、工程管护普及率:中小型泵站、水闸及县乡河道等重要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清晰、管理主体明确、制度健全的总座(条)数占工程总数的比例。
   16、总投资是指全社会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
   17、其它农田水利项目投资:是指国土、农业、农开发等部门用于水利项目的投资。

 

附件3

江苏省农田水利八条标准

    1、防洪:确保解放以来最大洪水不出险、超标准洪水有对策。
   2、排涝:日降雨150-200毫米不受涝,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
   3、灌溉:有水源的地方,要做到70-100天无雨保灌溉;水源不足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水源,扩大灌溉面积。
   4、防渍降渍:基本上控制地下水位在地面以下1-1.5米,盐碱土地区还要适当加深。
   5、建筑物配套:达到60%以上,主要配套建筑物力争配齐。
   6、植物措施:沟河开到哪里,树草栽种到哪里,基本实现农田林网化,沟、河、堤坡面植被化。
   7、机电排灌设备:调整、配套、改造、更新,装置效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左右。
   8、经营管理:水利管理单位和乡水利站,在确保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做到经费自给或有余。

 

 

附件4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六条标准

    高标准农田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一、灌排设施配套。苏南、苏中圩区、平原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90%以上,淮北地区、沿海地区和丘陵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80%以上。日降雨150-200毫米雨后1天排出积水。控制农田地下水位埋深在田面0.8米以下,盐碱土地区在1.2米以下。灌排工程配套率和完好率在90%以上。
    二、农田平整肥沃。条田面积淮北平原地区200亩以上,其他平原地区100亩以上,丘陵山区50亩以上。耕层厚度大于20厘米,沙土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非沙土水旱轮作区20克以上、旱作区16克以上。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求。
    三、田间道路畅通。机耕路与乡村公路相连接,路面净宽不少于3米,高出田面0.3-0.5米,主要路段硬质化;生产道净宽不少于2米,高出田面0.2-0.4米。
    四、农田林网健全。沟渠路设置防护林带,干支渠和机耕道两侧配置2行林带,农渠配置1行林带,达到一级农田林网(每格200亩)建设标准。
    五、生产方式先进。平原地区农业机械综合作业率不低于80%,丘陵山区不低于60%。农作物优良品独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产出效益较高。种植粮食田块年亩产1000公斤以上,种植其他作物田块每亩纯收入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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